第六诫:不可杀人2008-10-5 21:10:00
第六诫:不可杀人
(Do Not Take Innocent Life.不可杀害无辜的人)
诚之摘译自:Bruce Waltke,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pp. 427-9。
这个诫命最早的形式是在创世记9:6(参出21:12;利19:17[比较太5:21-22];申27:24)。这个诫命开启了十诫中一系列最短的条例。
Gen 9: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Exo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Lev 19:17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
Mat 5:21-22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 22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无缘无故地)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Deu 27:24 「『暗中杀人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
关键的字眼是rasah。有几个希伯来字属于闪族语言的“杀人”:tabah(屠杀[动物]);hikka (击杀,例如在战场上);hemit (治死);zabah(杀献祭的动物);harag(一般的杀死),与qatal(rasah的亚兰文)。但是rasah的意思是特指“取无辜的生命”(民35:6):如果是故意的,指谋杀(20-21),如果不是故意的,指过失杀人(民35:20-21)。
Num 35: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Num 35:20-21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即使不是故意的,误杀人的也要待在逃城里,直到大祭司过世。杀人流的血,需要有补偿,以满足神的要求(见创9:6)。
对这个字的理解会避免把这个诫命和神认可的死刑(创9:6;出21:23-25;路3:14;罗13:3;彼前2:14),认为是明显的抵触。这至少会让我们明白,第六诫不是用来反对死刑。摩西律法一贯地认定死刑是神认可的公义的行动。反对杀害无辜的人的禁令,显然不适用(公义战争的传统)。
Exo 21:23-25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Luk 3:14 又有兵丁问他说:「我们当做什麽呢?」约翰说:「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
Rom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1Pe 2:14 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然而,这个诫命的确是用于非常广泛的范围。在摩西律法中,保护无辜的生命,可以延伸到现代法律上的疏忽罪(negligence)。例如,摩西律法包括要在房顶上架设栏杆,以免人从屋顶跌落。没有假设栏杆,会被认为是违反这个诫命,因为不这样作,会危及无辜的生命。
另一个例子是习惯性牴触人的牛只。如果一只喜欢牴触人的公牛的主人未能适当地限制这只牛,这个主人需要对杀人负责,可能要赔上自己的生命。
因疏忽而威胁人的生命被视为是违反这个诫命。这个时代有许多实际的应用:确定刹车的状况良好,显示你对生命的尊重。年纪太大,因而看不清楚或反应太慢,就停止开车,会保护他人。酒后驾车是不负责任的举动,会直接违反这个诫命。
除了疏忽,第六诫也和这个时代非常相关。当人类推翻了上帝,人也失去其尊严和意义。毕竟,没有神,我们只是动物,也许是进化阶梯上顶尖的狗,但仍然是动物。丛林法则适用在我们身上:适者生存。那些不适的、软弱的、无助的、快要死的,为了整个族群的生存,就是可以被牺牲的。
19世纪“上帝死了”的口号,造成了20世纪人类尊严的死亡。消灭智障者的实验,在许多所谓基督教国家中,是政府的政策;“优生学”被实施;人被当成种马来育养。成千上百万的人在共产主义社会改造下成为牺牲品,为了让社会更好,人的生命是可以被忽略的。
今日社会所争论的一些议题,都直指第六诫的核心:堕胎,安乐死,用人类胚胎作干细胞实验,以及医师帮助下的自杀。基督徒反对这些现代的“解决方案”,是因为我们坚定地认为,每个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是有尊严和意义的。
我们必不可取无辜者的生命。这样作会篡夺上帝的主权,因为赐生命的是祂,收回的也是祂。上帝宣告生命是无条件美好的,不能以方便或没有痛苦为附加条件。不保护那些弱小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还没有出生的孩童,是冷酷无情的。杀死老人,病人和快死的人,是令人痛恨的。义人即使面临死亡,仍然可以在耶和华那里,找到避难之所(箴14:32)。
Pro 14:32 恶人在所行的恶上必被推倒;义人临死,有所投靠。
(Do Not Take Innocent Life.不可杀害无辜的人)
诚之摘译自:Bruce Waltke,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pp. 427-9。
这个诫命最早的形式是在创世记9:6(参出21:12;利19:17[比较太5:21-22];申27:24)。这个诫命开启了十诫中一系列最短的条例。
Gen 9: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Exo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Lev 19:17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
Mat 5:21-22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 22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无缘无故地)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Deu 27:24 「『暗中杀人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
关键的字眼是rasah。有几个希伯来字属于闪族语言的“杀人”:tabah(屠杀[动物]);hikka (击杀,例如在战场上);hemit (治死);zabah(杀献祭的动物);harag(一般的杀死),与qatal(rasah的亚兰文)。但是rasah的意思是特指“取无辜的生命”(民35:6):如果是故意的,指谋杀(20-21),如果不是故意的,指过失杀人(民35:20-21)。
Num 35: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Num 35:20-21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即使不是故意的,误杀人的也要待在逃城里,直到大祭司过世。杀人流的血,需要有补偿,以满足神的要求(见创9:6)。
对这个字的理解会避免把这个诫命和神认可的死刑(创9:6;出21:23-25;路3:14;罗13:3;彼前2:14),认为是明显的抵触。这至少会让我们明白,第六诫不是用来反对死刑。摩西律法一贯地认定死刑是神认可的公义的行动。反对杀害无辜的人的禁令,显然不适用(公义战争的传统)。
Exo 21:23-25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Luk 3:14 又有兵丁问他说:「我们当做什麽呢?」约翰说:「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
Rom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1Pe 2:14 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然而,这个诫命的确是用于非常广泛的范围。在摩西律法中,保护无辜的生命,可以延伸到现代法律上的疏忽罪(negligence)。例如,摩西律法包括要在房顶上架设栏杆,以免人从屋顶跌落。没有假设栏杆,会被认为是违反这个诫命,因为不这样作,会危及无辜的生命。
另一个例子是习惯性牴触人的牛只。如果一只喜欢牴触人的公牛的主人未能适当地限制这只牛,这个主人需要对杀人负责,可能要赔上自己的生命。
因疏忽而威胁人的生命被视为是违反这个诫命。这个时代有许多实际的应用:确定刹车的状况良好,显示你对生命的尊重。年纪太大,因而看不清楚或反应太慢,就停止开车,会保护他人。酒后驾车是不负责任的举动,会直接违反这个诫命。
除了疏忽,第六诫也和这个时代非常相关。当人类推翻了上帝,人也失去其尊严和意义。毕竟,没有神,我们只是动物,也许是进化阶梯上顶尖的狗,但仍然是动物。丛林法则适用在我们身上:适者生存。那些不适的、软弱的、无助的、快要死的,为了整个族群的生存,就是可以被牺牲的。
19世纪“上帝死了”的口号,造成了20世纪人类尊严的死亡。消灭智障者的实验,在许多所谓基督教国家中,是政府的政策;“优生学”被实施;人被当成种马来育养。成千上百万的人在共产主义社会改造下成为牺牲品,为了让社会更好,人的生命是可以被忽略的。
今日社会所争论的一些议题,都直指第六诫的核心:堕胎,安乐死,用人类胚胎作干细胞实验,以及医师帮助下的自杀。基督徒反对这些现代的“解决方案”,是因为我们坚定地认为,每个人都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的,是有尊严和意义的。
我们必不可取无辜者的生命。这样作会篡夺上帝的主权,因为赐生命的是祂,收回的也是祂。上帝宣告生命是无条件美好的,不能以方便或没有痛苦为附加条件。不保护那些弱小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还没有出生的孩童,是冷酷无情的。杀死老人,病人和快死的人,是令人痛恨的。义人即使面临死亡,仍然可以在耶和华那里,找到避难之所(箴14:32)。
Pro 14:32 恶人在所行的恶上必被推倒;义人临死,有所投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