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书纲要(3)5:1~7:25
罗马书纲要(3)
(参照:《罗马书释要》 David Steele & Curtis C. Thomas)
第一部 因信称义与其果效
(续前,请按此)
五、有些人说因信称义不靠个人善行,会叫人活在罪中,保罗却让我们看见这些人的说法并没有可靠的根据。反之,因着神的恩惠,我们才能顺服,并且活出圣洁的生活来。(6:1-7:6)
在每个时代都有人反对因信称义的教义。他们的理由是,因信称义会使人犯罪。反对的人说,「假使信徒的罪已有基督付上代价,假使他已经被算为完全称义,假使他自己的义行不能帮助他得救──假使这些都是真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为犯罪的事担忧呢?为什么要努力行善呢?为什么要想活出一个义的生活来呢?」
罗马书第六章回答了这些问题,并让我们看见一个真正得救的人,不会存这种心态。他不会故意去犯罪,让恩典显多(1);他也不会因为他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去犯罪(14)。反之,救恩的方法是借着神的恩典而使人更顺服──结果当然会有善行!但已经称义的罪人,是由于爱,而不是由于惧怕而顺服。他行善事是因为对于神白白的赐给他救恩,而心生感激之心,并不是盼望这些善行能拯救他。我们在本章会看见,因信称义后,信徒会因感恩而活出顺服的生活,不是活出一个犯罪的生活。
1. 因信称义的人不能继续活在罪中,因为他们已经与基督联合,向罪已经死了(6:1-11)
a. 罪增加的结果,恩典也更丰满,那么故意犯罪不是更好吗?不是让神的恩典更显多吗?因为有人可能会这样问,所以保罗先这样问道:「我们(已称义了)是否还当留在罪中呢?」(1节)使徒保罗立刻自己回答到:「不!」(2节)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为什么称义的人不能留在罪中,因为我们已经向罪死了,怎能再活在罪中呢?(6:1-2)
b. 由于洗礼所表明的重要意义,又由于基督的钉死,信徒向罪死的事实得以建立。(6:3-7)
洗礼是象征信徒与基督一同向罪死,并与基督一同复活得生命。当信徒接受洗礼的仪式时,乃是表明他在基督的死上与祂联合(也就是承认他自己已经向罪死)。当他完成了洗礼的仪式时,他就在基督的复活上有份了(也就是承认他现在活着乃是照新生的样式而活)。
基督的钉死乃是要毁灭罪——使祂的子民从罪的权势中得释放。因为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祂的百姓在今生得以被称义(从罪的咒诅中得释放),祂的百姓也要在将来得着荣耀(从罪的势力中得释放──就是说,不再有罪)。
c. 基督怎样一次向罪死(就是为了人的罪愆而死),现在又向神活着;照样,基督徒也当看自己已经向罪死,同时在基督里又向神活着。(6:8-11)
2. 因为因信称义的人,不是在律法之下(就是说,不是靠律法而得救),乃是在恩典之下(就是说:靠着神的怜悯而得救),因此,他们蒙召乃是要顺服神,作义的奴仆(6:12-7:6)
a. 保罗叫信徒不要顺服罪,乃要顺服神,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现在乃是在恩典之下,不是在律法之下;他们已不再受罪孽的统治。(6:12-14)
信徒不是以律法作为得救的道路(因为他们得救是由于恩典,又藉着信,弗2:8-10)。然而,这并不是说他们已不必以神的律法作为行为的准则——他们乃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
b. 保罗以奴仆对主人的服从,来比喻我们事奉神的态度,并以此为例子,来表明那些真正称义的人(就是在恩典之下,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必会活出这种生活。(6:15-26)
贺治说:
「信徒在悔改之前是罪的奴仆,悔改之后成为义的奴仆。以前他们受着罪的影响而服从邪恶,现在我们乃是受着义的影响而服从善。从前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是死,现在的结果是生命。信徒们若知道这点,他们就会不断地忠于他们新的主……」
一个人若在罪下,就甘心乐意地受罪的辖制;若在义之下,就甘心乐意地接受义的统治。假使我们是罪的「顺服的奴仆」,我们就还没有得救;假使我们是义的「顺服的奴仆」,就证明我们是真实的信徒,因此是得救的人。假使一个人活在罪中而能内心平安,他就没有神的平安在他心里。这样的人并未称义!郝登说:「假使有人自以为是在恩典之下,而不是在律法之下,却仍然不由自主地去犯罪,就证明神的恩典并没有在他里面。」
请注意两种相对的服役所得的不同的报偿:罪的奴仆所得的是永死,神的奴仆乃是借着基督而获得永远的生命。
c. 保罗以结过婚的妇人因为丈夫死去而得自由,与信徒从律法中获得自由为例子,来做比较。(7:1-6)
已结婚的妇人,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被约束,可以嫁另一个男人;照样,信徒因基督的死,也就是向律法死了(也就是说不再被律法的要求所约束,也不必以完成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现在已与基督联合,并向神结出果子来。贺治说:「神的旨意虽然借着律法得以显明出来,但借着律法行事,必须遵行全律法,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在律法上也必须死,然后我们才能得救。」
六、律法的功用,无论是在称义之前,或称义之后,只不过是显明罪,或定人罪,但律法不能、也不会使人成圣(7:7-25)
在本段经文之前,保罗让我们看到几件关于律法的事:律法只能使人知罪,但不能除去罪愆或使人称义(3:20);律法能带给人神的震怒(4:15);增加罪行(5:20);信徒不在律法之下,却是在恩典之下(6:14-15);信徒已经向律法死——不再受律法的束缚(7:4,6);不信的人心中犯罪的欲念因律法而被激动,因此结出死亡的果子来(7:5)。
有了这一切的情形,「我们当怎样说呢?律法是罪吗?」(7:7)保罗的回答是一个断然的「不」!接着让我们看见律法在信的人身上所产生的功用。首先,律法在他悔改之前,使他知道罪,同时也使他明白自己在灵性方面是死的(7:7-13)。接着,在悔改之后,他会喜欢律法,愿意遵守律法的条例,却发现罪仍在自己里面,使他去行那些他所恨恶的罪(7:14-25)。无论在他悔改之前,或悔改之后,律法为要显明神的旨意,就是要使他知罪,同时也使他被定罪;但是律法却不能给他力量胜过罪,不论是在悔改之前,或悔改之后都一样。律法不能使人称义(不能使罪人与神和好),也不能使人成圣(不能使那些已经称义的人胜过那在他们心中的恶)。律法可能使人犯罪——律法并不赋予人犯罪的力量,但因指出罪而使人犯罪——却不能叫人胜过罪。
1. 保罗悔改(得救)之前,律法使他知罪,使他认识自己在属灵方面是死的(7:7-13)。
a. 律法使保罗知道罪(7:7-8)。
贺治曾说,律法「使人觉悟罪,教导我们知道什么是罪(7节),同时也使我们意识到在我们内心有恶的力量存在(8节)。」他在解释第八节时又说:「没有律法的地方,也就没有罪;没有律法知识的地方,也就不知道罪。」
b. 律法因为使保罗知道了什么是罪,也就使他明白他自己在属灵方面死了。(7:9-11)
c. 律法本身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因此并不是律法叫他死,乃是罪使他死;律法只不过使他认识自己所处的光景而已。(7:12-13)
2. 保罗悔改(得救)之后,发现神的律法在他心中配合他自己的意念,但同时也发现罪仍然在他心中,并使他行那些他所不愿意行的事。(7:14-25)
使徒保罗自己作见证说:「律法是属于灵的,但我是属于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7:14)贺治解释保罗的意思,说:
他并没有说他自己乃是甘心乐意地去服从罪;他是在一种受制的状态中,好像奴仆一样,他的行动并不受他自己的意志所管制。他的意志要行这事,他的主人或许要他行那事。对于信徒的情形也是如此。他行出他所恨恶的事来,他所喜欢行的事反倒不去行(15节)。「已经卖给罪了」这句话意义很明显地,是表明这一点,就是描写一个人为奴的光景……他所行的,对于他自己的人格并不负责:「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17节)。奴仆们所作的虽是自己在作,但他们所行的,他们自己的心灵并不同意,因此不能测知一个人真正的感觉是什么。
请注意6:16-17,里面所描写的,乃是甘心乐意作罪的奴仆(可见他是一个失丧的人);但7:14-25所描写的罪的奴仆,并不是甘心乐意的(可见他是一个得救的人)。
a. 保罗内心的挣扎(7:14-23)
i. 保罗里面两个相对立的原则:
a) 属肉体的原则:「我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14)「在我里面,就是在我肉体里面,没有善。」(18)「我的肉体却事奉罪的律。」(25)
贺治说:「我是属肉体的,意思就是说,我是在肉体的权势之下。肉体并不是指我们的身体,也不单是我们的五官感觉,乃是堕落了的,败坏了的整个本性。」
b) 属灵的原则:「按照我内心深处的自我,我却是喜欢神的律。」(22)「我自己乃是在心意方面事奉神的律。」(25)
贺治说:「使徒保罗成了新人之后,他发现在他里面有两个原则,他将这两个原则看作两个人格,都以『我』来作代称。一个『我』是肉体,另一个『我』是里面的人。里面的人乃是指『新人』,一方面是指更新的原则,另一方面若指心灵,就是复苏的新生命。」
ii. 两个相对立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
a) 属肉体的原则:「我所愿意的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5);「我的肉体却事奉罪的律」(25)(参14-25节)
b) 属灵的原则:「我愿意行善」(21),「我喜欢神的律」(22),「我自己乃是在心意方面事奉神的律」(25)(参15-25节)
b. 保罗一方面承认自己真是可怜,然而,他感谢神,因为基督能够完全释放他脱离罪和罪的权势。(7:24-25)
罗马书8:23可作本处经文的最佳注解,那里说到神的儿女叹息等候得着身体得赎的日子。神应许我们要完全胜过罪,但不是在我们今世有罪的肉身仍然活着的时候!(参考罗8:10-11;林前15;35-57,特别注意56-57两节。)
c. 保罗的论点,在他今生的日子中,这个属灵原则与属肉体原则中的争战会一直继续下去。(7:25下)
下一部分,请按此。
2008-7-26 21:22:00
Posted by 诚之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