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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纲要(2)3:21~5:21

罗马书纲要(2)
(参照:《罗马书释要》 David Steele & Curtis C. Thomas)

第一部 因信称义与其果效
(续前,请按此

四、 因信称义的教训:罪人得以称义是因为基督的义被归算给他,这义是本于信。(3:21-5:21)

  1. 阐明福音使人因信称义的方法(3:21-31)

    a. 旧约(律法与先知)证明神将公义赐给凡相信耶稣基督的人(3:21-22)。

    b. 众人(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有罪(从3:9-20已经得到的结论),无人能靠自己个人的义行,或遵守律法而得称义(3:23)

    c. 但罪人却因着神所赐的恩惠(不是自己的功劳)而得以称义(被宣判无罪,又能在神面前蒙悦纳)。这个称义的方法乃是因着耶稣在十架祭坛上替罪的死才有可能──耶稣替死的功劳,是因信而临到我们的。(3:24)

    d. 耶稣在十架祭坛上替死的事实,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因此神可以不违反义的律而称那凡信耶稣基督的人为义。义的要求乃是罪孽受刑罚;罪的确要受刑罚,若不是不信的罪人自己受罚,就是耶稣基督代替那些相信的人受罚。(3:25-26)

    保罗在这里让我们看到,神因为自己是公义的,所以祂必须按着义的律,使罪人的罪咎得蒙赦免。这事是怎么成就的呢?Gordon H. Clark 在他的《罗马书注释》中说:

    这件似乎不可能的事,却借着在耶稣基督里的救赎而得以成就。神赐下耶稣基督替我们死,献上赎罪的挽回祭。挽回的意思是使受害的那方得着赔偿,使祂的忿怒得以消除,使祂不再惩罚那犯罪的人。耶稣基督的宝血所做成的就是这个挽回祭。如果神不刑罚罪人,那是不合乎公义的;而耶稣基督的死正满足了神对公义的要求,因此神可以使罪人称义,而祂自己仍然公义。因此,耶稣的死满足神公义的祭,其效果乃是使我们重新与神和好。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罪人都不被定罪,乃是那些相信耶稣是基督的人才能得着这个益处。

    e. 福音称义之法的效果(3:27-31)
福音使人称义之法,让我们不能自夸,因为罪人是因信(信赖或信靠)耶稣基督而得以称义,不是靠他们自己的善行(3:27-28)。福音使人称义之法,让我们认识神是一切信徒的神──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样(3:29-30)。这种方法并不违背律法上公正的要求。(3:31)

  2. 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来证明福音使人因信称义不是靠着行为(4:1-25)。
    a. 犹太人的祖先亚伯拉罕,得以称义乃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4:1-5)。

    假使犹太人肉身的祖先称义是因着行为(就是人自己的义),他们就有了夸口的理由──甚至在神的面前也是如此(4:1-2)。但是亚伯拉罕没有这种夸口的理由,因为他和其他人一样,是有罪的,他并没有自己的义。经上明明说,他乃是因信而得以称义:「亚伯拉罕信神,神就算他为义(将义归于他)。」(4:3)

    这里提到两种称义的方法──借着行为或借着信心。这两种方法是基于两个不同的原则──功劳或恩典(4:4-5)。因行为称义的原则乃是借着行善而做成他们得救的功夫。善人因善行而得救;因此救恩不是恩赐而是工价(4:4)。因信心称义的原则乃是那些罪人相信了神,神就将义白白地赐给他们,归于他们。救恩不是功劳,乃是因罪人相信而白白得到的(4:5)。

    b. 保罗用大卫的话为证明,轮到两点:一、罪人得称为义,不是由于他们的行为,乃是神算他们为义;二、神不算信徒为有罪(诗32:1-2)。罪人的罪没有归在罪人身上的理由,是因为他们的罪已经被归在基督身上(4:6-8)。(参看赛53,彼前2:24-25。)

    c. 亚伯拉罕是一切相信之人的先祖,不论他是受过割礼的犹太人或是未受过割礼的外邦人。(4:9-12)

    由此可见,所归给的义的祝福,不是依靠割礼。此点可以从亚伯拉罕未受割礼之前已被称为义得到证明(4:9-10)。亚伯拉罕受割礼,只不过是用来印证他因信而得称为义的事实(4:11),因为亚伯拉罕乃是在他未受割礼之先,已因信被算为义,故他能作一切相信之人的先祖;不论是未受割礼的外邦人,或受过割礼的犹太人。(4:11-12)

    d. 神对于亚伯拉罕以及他(属灵)的后裔(即真正相信的人)的应许,乃是要使他们承受产业;不是依靠律法,乃是依靠那因信而归给他们的义。(4:13-17)

律法不能拯救罪人,只能叫他们承受神的忿怒;因此,在亚伯拉罕的约之下所赐的应许,乃是依靠恩典而得的,而且一切相信的人都必得着。

    e. 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就是福音的信息(加3:8),亚伯拉罕的信心表明了因信称义的方法。(4:18-25)

    亚伯拉罕所信的乃是神要使他成为多国之父的应许(4:18)。他信心的坚固,可以从他相信神的应许(虽然这应许看来似乎是不能的,但是他相信神能)这件事上被表明出来(19-20)。他信心的基础,乃是抓住神的信实与大能,因为神所应许的,祂必能成就(21)。他信心的果效,就是他被算为义(22)。他的信心被记录下来,为要让我们得一个教训:就是我们若相信耶稣的受死与复活,我们也要像亚伯拉罕一样,被算为义,就是得称为义(23-25)。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证明神接受了耶稣的死,乃是替我付上赎价的死,而且神已经接纳;所以我们若信靠祂,就必得称义。

  3. 因信称义所得的祝福(5:1-11)

    a. 信徒得以与神和好(5:1)

    b. 信徒因靠着基督而蒙神悦纳,要因他们盼望享受神的荣耀而喜乐。(5:2)

    c. 信徒也要因患难而喜乐,因为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灰心,因为神将圣灵赐给信徒,使他们确实知他们是神所爱的。(5:3-5)

    d. 信徒有神的保证,知道自己必然得救。(5:6-11)

    神在信徒还作罪人时,将祂儿子赐给他们,为他们而死;证明神对他们的爱(6-8)。他们既然已得称义,因基督之死得与神和好;现在基督为他们而活,因此他们更会得着拯救,免去神的忿怒(参约14:19;罗8:11;林前15:23;来7:25;太28:18;弗1:20-22)。信徒因为已经与神和好,因此他们能有极大的喜乐(5:9-11)。

  4. 以耶稣基督救恩的大功,与亚当使人定罪的行动作比较,以显明福音使人称义的方法(5:12-21)。

保罗在本段所讨论的,一方面要让我们看见,因亚当的罪被归算给世人,所以世人要被定罪;同样地,因为基督的义给归算给世人,他们就被称为义。本段的中心思想乃是人类得救,恰如他们失丧的原因──都是因为别人的行动。亚当犯了罪,将咒诅带给凡与他有关系的人;然而,基督成就了义(祂无罪的一生以及祂替罪之死),将称义带给一切与祂有关的人。

    a. 亚当因他的罪,将罪与死带给全人类。(5:12-24)
      i. 罪因第一个人亚当而临到众人,死又是从罪来的,也临到了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5:12)

      我们当注意,此处所论到的死,不但是肉身的死,也是灵魂与身体的分离。这里的死乃是指从罪而来的属灵与永恒的死。贺治说:「这里论到的死乃是罪恶所受的刑罚,不但是身体的瓦解,而且也是属灵与永恒的死……」他证明此论是合乎圣经的。又说:「从12-14节看来,虽然保罗也指自然的死,但是在保罗的心中主要的乃是指罪恶的刑罚。」

      ii. 12节的论点(就是全人类因亚当的罪而被判要受灵魂与身体的死)在13-14节里面表明。保罗的论点如下:

        a) 因为罪是破坏律法,所以凡是罪愆都会破坏律法。(5:13)

        b) 因为死──犯罪的结果(12)──统治了所有从亚当到摩西的人类(婴孩也包括在内),因此,人都被算为有罪,因他们都破坏了律法。(5:14)

        c) 从亚当到摩西的人都死了,并不能认为他们破坏了模型的律法(十诫),因当时尚未赐下摩西之律法。连婴孩,不会破坏律法,然而他们也会死。(5:14上)

        d) 因为受造的人都被认为有罪,而且都在死亡与咒诅的命定下,甚至那些自己本身没有破坏律法的,不论好似摩西律法,或写在他们心上的律,也由于亚当所犯的罪被认为是罪人,也就是说,亚当的罪归算给他们。这个观念在下面几节圣经中重复了好几次:「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15);「因一人犯罪,就有审判临到」(16);「因一人犯罪,死就统治了众人」(17);「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18);「因一人的悖逆,众人都成为罪人」(19)。这里的论点乃是:「因一人所犯的罪,众人都被算为有罪」,并不是因为罪人本身所犯的众多的罪。

      iii. 14节论到将要来的那一位,就是耶稣基督的预像或预表。亚当怎能预表基督呢?

      贺治曾说:
      预表在宗教方面的用法,不是论到历史上两件十分相似的事或十分相似的人,乃是在某一方面很相似——就是说预先的那一个可以象征或代表另一位将要来的。亚当乃是在这方面预表基督。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似乃是偶然的,不是必然的。亚当是人类的始祖,他代表人类,因他的行动可以决定人类的命运。同样,耶稣基督是凡属于祂的人之首,祂代表那些新造的人。亚当的罪是我们被定罪的根由,基督的义是我们得称义的基础。亚当与弥赛亚之间的这种相对的关系,犹太人早已看到……因此他们称他们所期望的救星为最后的亚当,保罗也称基督为最后的亚当。(林前15:45)

    b. 在保罗比较亚当与基督之前,他首先让我们看到两者之间极其不同。(5:15-17)

    亚当与基督之间大不相同之处是,基督不但将亚当归算给人类的罪愆除去,祂更为人类个别所犯的罪在神面前赔偿,使人类得赦免,使神得满足;同时祂也将自己完全的义,作为白白赐给人类的礼物,归于人,因此义可以在人间盛行。(13-17节是12-18节间的注脚)

    c. 12节中论到亚当使人定罪的行动,以及基督拯救人类的工作的比较,在本段中更详细阐明。(5:18-19)

    穆尔主教(Bishop H. C. G. Moule)在他所著的《罗马书注释中论到「成为罪……成为义」时说:

    应该说是「将人放在有罪的地位上」以及「将人放在义的地位上」风合乎原文的意义。整段圣经的内容,不是指道德本性的改变,乃是指法律地位的改变。在亚当里面,许多人在法律之前,成为有罪的;在基督里面,许多人在法律之前,将要成为有义的。换句话说,他们都要得称为义──被放在义的地位上——这里的意义乃是指那些相信的人。众人都得称义的救赎已经完全成就。但事实上,却要等那许多人相信、接受,然后才能得着。

    罗马书5:12-21节的中心论点包含在12、18、19节中。我们当特别注意这三节经文。保罗的论点是:人得称义是因为基督的义被归算于他们,正如人被定罪是因为亚当的咒诅被归于他们。保罗以那些在亚当里一同堕落的人来比较那些在基督里一同得救的人,同时也让我们看到「福音使人称义之法」。

    d. 摩西律法来了之后,人的罪就更多;但是罪愈加多,神的恩惠也愈丰盛,因此基督能够使人得着义的生命。(5:20-21)

    摩西的律法来了(是神所加上的)目的乃是要使罪显多(5:20)。许多人以为神在西乃山将律法赐下,乃是要使人知道得救的方法是守全律法。但5:20让我们看见这种想法完全错误。律法不但不能叫人救自己,反而按神的心意,是要使罪愆与咒诅显多。摩西的律法使人知罪,因此罪就显得加多了;罪显多了,人的罪愆也更显明(3:20;7:7-12)。同时,律法虽然禁止人犯罪,人却更去犯罪(7:5,8)。但是罪在哪里增加(破坏律法的结果),恩典就在哪里显得更多,并借着基督可得义与生命。

2008-7-17 7:57:00

Posted by 诚之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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