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纲要(1)1:1~3:202008-7-8 11:10:00
罗马书纲要
(参照:《罗马书释要》 David Steele & Curtis C. Thomas)
第一部 因信称义与其果效
一、 罗马书绪言(1:1-15)
1. 保罗说明自己使徒的职分,被差遣传神的福音(1:1-7)
保罗写信给在罗马,神所爱的信徒。他被神分别出来,为的是要使福音得以传开。保罗信息的中心是耶稣基督,祂按照肉体来看是大卫的后裔,但是因为祂从死裡复活,证明祂是神的儿子。(参林前15:3-4)
2. 保罗为罗马圣徒感谢神,并表明自己的身份是要传福音给所有的人(1:8-15)。
保罗为罗马圣徒感谢神,并表示自己愿意去见他们,并在罗马传神的福音。他说明他自己对福音的责任,并且迫切地盼望福音能传给万人。
二、 本书主旨:福音,即传扬神公义的好消息、白白赐给一切相信的人(犹太人、外邦人,都一样)(1:16-17)。16,17节这两节论到罗马书的两个中心教义:
1. 救恩是藉著信心。
福音显明神的义,凡相信的,都可以得着神在基督里所预备的义。罪人被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律法。唯有藉著信心,不义的人才能得着完全的义(神把基督的义归算给他)。由于不义的人因信得到基督的义,他们才能被称义(意思是被放在义的地位上),且蒙神的悦纳──所有的罪名和咒诅都被撤销。
2. 救恩白白赐给众人,并不分种族。
救恩赐给人类,只有一个条件,就是藉著信心,人人都可以得着,并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许多犹太人认为神只怜悯犹太人,所以,如果外邦人要得救,必须服从摩西的律法,受割礼,变成犹太人,然后神才会救他。保罗让我们看见,并非如此。凡相信福音的,不论他的种族或其它的背景,都能得着所应许的救恩。
我们要特别注意,保罗所传的福音,也是旧约的教训。他引哈巴谷书2:4的话,说明罗马书的主题,以及他所传的福音,就是「因信称义」的道理。哈巴谷书2:4可译为:「因信称义的人必要得着生命」。
三、 人人都需要被称义,因众人都在罪的权势下 无人在神面前是义人,因此无人能靠律法的行为而称义,无人能守全律法。(1:18-3:20)
1. 外邦人都在罪中,无一个义人。(1:18-32)
本段经文是要让我们看到,外邦人都是在罪中,无人能自诩为义人。因为他们有罪,就不能靠他们所行的被称义(意思是,不能不叫神不定他们的罪),若以他们的行为作标准,他们绝不能被神悦纳,因他们已被定罪;唯有得称为义的人才能蒙神悦纳。外邦人既然没有义,就不能被算为义人──除非神亲自为他们预备,他们才能获得所需要的义。保罗先让我们看见,人人都需要基督为我们所预备的义,若没有基督的义,没有一个人能够得救。
a. 外邦人虽然可以藉著受造之物认识神(因为神的启示是清楚的),但他们却不尊重祂,也不感谢祂;因此他们要受到神忿怒的刑罚。他们压抑神的真理,转去敬拜偶像,将不朽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他们事奉敬拜自己的手所造的假神,却不敬拜创造天地和人类的真神。(1:18-32)
神藉著所造的万物将自己的永能和神性(即祂的本性与属性)启示给人。但是人类由于自己的罪,将他们对于神的知识压抑下去。(1:18-20)
外邦人因为故意放弃神的知识,去事奉偶像,因此他们的罪无可推诿。请注意25节:「他们用虚谎取代了 神的真理,敬拜事奉受造之物,却不敬拜事奉造物的主。」(1:20-23)
保罗在这里并没有说藉著受造之物所得的神的启示,可以获得救恩,因为他在10:14-17让我们看见,只有那些听了福音而相信耶稣基督是从死裡复活的人,才能得救。然而人藉著受造之物,对于神的存在与本性已有足够的知识,所以他们如果不敬拜神,责任在他们自己。他们应当按照他们对神已有的知识来尊敬、事奉神。他们却去敬拜偶像。而他们拒绝采取敬拜真神的行动,因此他们的罪就是无可推诿的。
b. 因为外邦人用神的真理去交换虚假,他们也不承认神,因此神任凭他们去犯各种各样的罪。(1:24-31)
神时常任凭人去犯各样的罪,作为人犯罪的惩罚。保罗三次讲到「神任凭他们」(24,26,28节)。这件事与神的圣洁以及人的自由是联合的。神并不勉强或引诱人犯罪。但人若一再犯罪,神也不再制止他们,所以任凭乃是神对罪人所行的恶不再理睬。(1:24-28)
c. 外邦人犯这些罪,并不是因为他们无知。他们知道(他们完全明白)神的定旨是:行这些事的人是应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也喜欢别人去行。(1:32)行这些事是有罪的,因为这种知识已经写在人的心里(2:12-16)。
2. 犹太人都在罪中,没有一个义人。(2:1-3:8)
犹太人有一种错误的看法,他们以为神在从前曾恩待他们,因此他们就不会被定罪。他们甚至以为只要在肉身上属于以色列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得救了(参路3:7-9;约8:31-47;另参罗9:1-13)。在本段中,保罗让我们看见,犹太人(与外邦人一样)也有罪,同样都在神的震怒之下。
a. 神按公义审判的原则,对全人类都是一样的,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
犹太人论断外邦人,可是他们自己也犯和外邦人一样的罪,所以他们自己也要被定罪。神乃是按照人的行为来审判人──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2:1-11)
对于那些坚持行善,并寻求荣耀、尊贵,以及不朽之事的,就给他们永生(2:6-7)。但是对那些结党的(自义的),以及不顺服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却要将忿怒、恼恨报应他们(2:8)。总之,神审判人的罪孽时,并不以人的种族而偏待人。任何人都要按照他所行的受审判。如果他行善,就要得救;如果他行恶,就要失丧,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2:1-5,9-11)
从2:1-11看来,保罗的教训似乎是以行善作为得救的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他又在3:9-20让我们看见,无人能靠善行得救──没有人能靠自己的行为得救──因为没有人能守全了律法;没有一个善人。保罗在这里所说的乃是一个假设:「假使有人行善」(完全遵守律法的要求),他就能得救。
b. 神要按照人类良心的标准来审判人,就是按照他们所知的律法。(2:12-16)
这段圣经让我们看见,外邦人要按照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本性与良心的律──受审判。神创造人的时候,祂的律法清楚明白地写在人的心版上;但是亚当犯罪之后,这律法变为模糊不清了。人的良心麻木了,理智昏暗了。他不再有属灵的悟性,也不能清晰地服从这良心的律法。外邦人除了那模糊的、写在心版上的律法之外,没有其它的启示可以知道神的旨意,因此他们的审判也不会像犹太人那么严厉。犹太人藉著摩西的律法,他们有了更清楚的启示,可以知道神的旨意。然而外邦人仍要受审判;如是他们犯了罪,他们照样要灭亡(2:12a);若是他们行公义,他们就要得救。(2:14-16)
犹太人不但要按照写在他们心版上的律法受审判,而且还有按照摩西的律法受审判──就是在旧约里面记录下来的神所启示的律法。单有书成的律法,并不能叫他们得救,除非他们守住了律法,做一个「行律法的人」,意思是完全、绝对地守住了律法(2:13;参雅2:10-11,加3:10,罗10:5)。因为犹太人有什清楚启示的律法,外邦人却没有,因此犹太人所受的审判也就更严厉,他们要「受律法的审判」(2:12-13)。假使有人守全了律法,就得以被称为义。保罗并不是说任何人都能够守住律法──他只是让我们看见,如果有人守住了律法,会有怎样的结果。
c. 如果以摩西律法作为标准,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照样会受到公义的审判。(2:17-24)
因为成文的律法曾赐给犹太人,他们就以此为荣,但他们照样破坏了律法,不荣耀神(像外邦人一样),因此证明他们也是一样有罪,无一个义人。
d. 保罗说明割礼的价值。(2:25-29)
保罗让我们看见,单单外表所行的割礼的仪式,并不能叫犹太人避免审判,唯有那些受了割礼又遵守律法的人,割礼才有价值;但犹太人并没有遵守律法。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外邦人虽没有受割礼,却守住了律法,他就不能不得到律法所应许的福分。神审判人并不按照人外表所行的,神乃是观察内心的主,祂按照人内心属灵的光景来审判人。
e. 犹太人必定会反驳保罗前面所说的,故保罗预先加以辩证。(3:1-8)
保罗的论点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如果按照保罗在前面所说的,那么做犹太人或受割礼有什么益处呢?
回答一:益处甚多,最主要的是,犹太人有了神的圣言,旧约。(3:1-2)
问题二:神不是曾应许要作犹太人的神吗?祂不能不忠于祂的应许,怎么会惩罚他们呢?
回答二:犹太人虽然因为不信实而受罚,但神仍然是信实的。(3:3-4)
问题三:犹太人的邪恶能彰显神的公义;所以,神若刑罚他们,就显出神的不公平。
回答三:假使这个说法是对的,神就不能刑罚人了,无论他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同时,这种说法也会造成荒谬的看法,就是:因我们行恶而有善来到,那么恶性也是对的了。(3:5-8)
3. 结论:众人都在罪中,因此无人能在神面前靠着律法的行为称义,因无人能守全律法。(3:9-20)
a. 归纳:众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的权势之下,没有一人守住神的律法;总之,没有一个义人。(3:9-18)
b. 结论:因为人都有罪,也都没有守神的律法,人就不能靠他自己的行为而称义。(3:19-20)
(下一部分,请按此)
(参照:《罗马书释要》 David Steele & Curtis C. Thomas)
第一部 因信称义与其果效
一、 罗马书绪言(1:1-15)
1. 保罗说明自己使徒的职分,被差遣传神的福音(1:1-7)
保罗写信给在罗马,神所爱的信徒。他被神分别出来,为的是要使福音得以传开。保罗信息的中心是耶稣基督,祂按照肉体来看是大卫的后裔,但是因为祂从死裡复活,证明祂是神的儿子。(参林前15:3-4)
2. 保罗为罗马圣徒感谢神,并表明自己的身份是要传福音给所有的人(1:8-15)。
保罗为罗马圣徒感谢神,并表示自己愿意去见他们,并在罗马传神的福音。他说明他自己对福音的责任,并且迫切地盼望福音能传给万人。
二、 本书主旨:福音,即传扬神公义的好消息、白白赐给一切相信的人(犹太人、外邦人,都一样)(1:16-17)。16,17节这两节论到罗马书的两个中心教义:
1. 救恩是藉著信心。
福音显明神的义,凡相信的,都可以得着神在基督里所预备的义。罪人被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律法。唯有藉著信心,不义的人才能得着完全的义(神把基督的义归算给他)。由于不义的人因信得到基督的义,他们才能被称义(意思是被放在义的地位上),且蒙神的悦纳──所有的罪名和咒诅都被撤销。
2. 救恩白白赐给众人,并不分种族。
救恩赐给人类,只有一个条件,就是藉著信心,人人都可以得着,并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许多犹太人认为神只怜悯犹太人,所以,如果外邦人要得救,必须服从摩西的律法,受割礼,变成犹太人,然后神才会救他。保罗让我们看见,并非如此。凡相信福音的,不论他的种族或其它的背景,都能得着所应许的救恩。
我们要特别注意,保罗所传的福音,也是旧约的教训。他引哈巴谷书2:4的话,说明罗马书的主题,以及他所传的福音,就是「因信称义」的道理。哈巴谷书2:4可译为:「因信称义的人必要得着生命」。
三、 人人都需要被称义,因众人都在罪的权势下 无人在神面前是义人,因此无人能靠律法的行为而称义,无人能守全律法。(1:18-3:20)
1. 外邦人都在罪中,无一个义人。(1:18-32)
本段经文是要让我们看到,外邦人都是在罪中,无人能自诩为义人。因为他们有罪,就不能靠他们所行的被称义(意思是,不能不叫神不定他们的罪),若以他们的行为作标准,他们绝不能被神悦纳,因他们已被定罪;唯有得称为义的人才能蒙神悦纳。外邦人既然没有义,就不能被算为义人──除非神亲自为他们预备,他们才能获得所需要的义。保罗先让我们看见,人人都需要基督为我们所预备的义,若没有基督的义,没有一个人能够得救。
a. 外邦人虽然可以藉著受造之物认识神(因为神的启示是清楚的),但他们却不尊重祂,也不感谢祂;因此他们要受到神忿怒的刑罚。他们压抑神的真理,转去敬拜偶像,将不朽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他们事奉敬拜自己的手所造的假神,却不敬拜创造天地和人类的真神。(1:18-32)
神藉著所造的万物将自己的永能和神性(即祂的本性与属性)启示给人。但是人类由于自己的罪,将他们对于神的知识压抑下去。(1:18-20)
外邦人因为故意放弃神的知识,去事奉偶像,因此他们的罪无可推诿。请注意25节:「他们用虚谎取代了 神的真理,敬拜事奉受造之物,却不敬拜事奉造物的主。」(1:20-23)
保罗在这里并没有说藉著受造之物所得的神的启示,可以获得救恩,因为他在10:14-17让我们看见,只有那些听了福音而相信耶稣基督是从死裡复活的人,才能得救。然而人藉著受造之物,对于神的存在与本性已有足够的知识,所以他们如果不敬拜神,责任在他们自己。他们应当按照他们对神已有的知识来尊敬、事奉神。他们却去敬拜偶像。而他们拒绝采取敬拜真神的行动,因此他们的罪就是无可推诿的。
b. 因为外邦人用神的真理去交换虚假,他们也不承认神,因此神任凭他们去犯各种各样的罪。(1:24-31)
神时常任凭人去犯各样的罪,作为人犯罪的惩罚。保罗三次讲到「神任凭他们」(24,26,28节)。这件事与神的圣洁以及人的自由是联合的。神并不勉强或引诱人犯罪。但人若一再犯罪,神也不再制止他们,所以任凭乃是神对罪人所行的恶不再理睬。(1:24-28)
c. 外邦人犯这些罪,并不是因为他们无知。他们知道(他们完全明白)神的定旨是:行这些事的人是应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也喜欢别人去行。(1:32)行这些事是有罪的,因为这种知识已经写在人的心里(2:12-16)。
2. 犹太人都在罪中,没有一个义人。(2:1-3:8)
犹太人有一种错误的看法,他们以为神在从前曾恩待他们,因此他们就不会被定罪。他们甚至以为只要在肉身上属于以色列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得救了(参路3:7-9;约8:31-47;另参罗9:1-13)。在本段中,保罗让我们看见,犹太人(与外邦人一样)也有罪,同样都在神的震怒之下。
a. 神按公义审判的原则,对全人类都是一样的,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
犹太人论断外邦人,可是他们自己也犯和外邦人一样的罪,所以他们自己也要被定罪。神乃是按照人的行为来审判人──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2:1-11)
对于那些坚持行善,并寻求荣耀、尊贵,以及不朽之事的,就给他们永生(2:6-7)。但是对那些结党的(自义的),以及不顺服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却要将忿怒、恼恨报应他们(2:8)。总之,神审判人的罪孽时,并不以人的种族而偏待人。任何人都要按照他所行的受审判。如果他行善,就要得救;如果他行恶,就要失丧,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2:1-5,9-11)
从2:1-11看来,保罗的教训似乎是以行善作为得救的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他又在3:9-20让我们看见,无人能靠善行得救──没有人能靠自己的行为得救──因为没有人能守全了律法;没有一个善人。保罗在这里所说的乃是一个假设:「假使有人行善」(完全遵守律法的要求),他就能得救。
b. 神要按照人类良心的标准来审判人,就是按照他们所知的律法。(2:12-16)
这段圣经让我们看见,外邦人要按照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本性与良心的律──受审判。神创造人的时候,祂的律法清楚明白地写在人的心版上;但是亚当犯罪之后,这律法变为模糊不清了。人的良心麻木了,理智昏暗了。他不再有属灵的悟性,也不能清晰地服从这良心的律法。外邦人除了那模糊的、写在心版上的律法之外,没有其它的启示可以知道神的旨意,因此他们的审判也不会像犹太人那么严厉。犹太人藉著摩西的律法,他们有了更清楚的启示,可以知道神的旨意。然而外邦人仍要受审判;如是他们犯了罪,他们照样要灭亡(2:12a);若是他们行公义,他们就要得救。(2:14-16)
犹太人不但要按照写在他们心版上的律法受审判,而且还有按照摩西的律法受审判──就是在旧约里面记录下来的神所启示的律法。单有书成的律法,并不能叫他们得救,除非他们守住了律法,做一个「行律法的人」,意思是完全、绝对地守住了律法(2:13;参雅2:10-11,加3:10,罗10:5)。因为犹太人有什清楚启示的律法,外邦人却没有,因此犹太人所受的审判也就更严厉,他们要「受律法的审判」(2:12-13)。假使有人守全了律法,就得以被称为义。保罗并不是说任何人都能够守住律法──他只是让我们看见,如果有人守住了律法,会有怎样的结果。
c. 如果以摩西律法作为标准,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照样会受到公义的审判。(2:17-24)
因为成文的律法曾赐给犹太人,他们就以此为荣,但他们照样破坏了律法,不荣耀神(像外邦人一样),因此证明他们也是一样有罪,无一个义人。
d. 保罗说明割礼的价值。(2:25-29)
保罗让我们看见,单单外表所行的割礼的仪式,并不能叫犹太人避免审判,唯有那些受了割礼又遵守律法的人,割礼才有价值;但犹太人并没有遵守律法。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外邦人虽没有受割礼,却守住了律法,他就不能不得到律法所应许的福分。神审判人并不按照人外表所行的,神乃是观察内心的主,祂按照人内心属灵的光景来审判人。
e. 犹太人必定会反驳保罗前面所说的,故保罗预先加以辩证。(3:1-8)
保罗的论点可以简略地归纳为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如果按照保罗在前面所说的,那么做犹太人或受割礼有什么益处呢?
回答一:益处甚多,最主要的是,犹太人有了神的圣言,旧约。(3:1-2)
问题二:神不是曾应许要作犹太人的神吗?祂不能不忠于祂的应许,怎么会惩罚他们呢?
回答二:犹太人虽然因为不信实而受罚,但神仍然是信实的。(3:3-4)
问题三:犹太人的邪恶能彰显神的公义;所以,神若刑罚他们,就显出神的不公平。
回答三:假使这个说法是对的,神就不能刑罚人了,无论他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同时,这种说法也会造成荒谬的看法,就是:因我们行恶而有善来到,那么恶性也是对的了。(3:5-8)
3. 结论:众人都在罪中,因此无人能在神面前靠着律法的行为称义,因无人能守全律法。(3:9-20)
a. 归纳:众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的权势之下,没有一人守住神的律法;总之,没有一个义人。(3:9-18)
b. 结论:因为人都有罪,也都没有守神的律法,人就不能靠他自己的行为而称义。(3:19-20)
(下一部分,请按此)
